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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运条约之《海牙规则》
相信小同伴们还记得2021年3月23日的“世纪大堵船”事务,“长赐”号在苏伊士运河新航道停留,直接导致运河梗塞并致使400余艘船舶滞留运河,被以为是苏伊士运河150年历史上最严重的拥堵事务。经数天救援后,停留货轮于2021年3月29日乐成起浮。

现在该货轮仍停留在苏伊士运河的泊位中,此事务对国际海上货运的影响余波仍在。除了运河治理局索赔,这次停留事故还涉及一系列包管索赔和重大的执法问题。“长赐”号船上搭载的约18300个集装箱,货物总价值约为35亿美元,因船舶停留与扣押,这些货物无法准期到港交付收货人,由此爆发了货物的延迟交付与货损问题。对此,收货人可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条约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长荣海运公司提出索赔,若是长荣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包括有“光船租船条款”,那意味着货主可向船东正荣汽船公司提出索赔。可是,无论货主向谁索赔,提单上无疑均含有“主要条款”并入的《海牙规则》。若法院最终认定停留事故系因船长在驾驶船舶历程中的过失所致,则长荣海运公司与正荣汽船公司均可据此予以抗辩。
看到这难免有人问,《海牙规则》究竟是什么?其划定了哪些承运人免责条款?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执法划定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Rules: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经由6年多时间,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海牙规则》是首部关于提单执法划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为统一天下各国关于提单的差别执法划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力和义务而制订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国际协议。

*提单(Bill of Lading):指用以证实海上货物运输条约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吸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包管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商业中,运输部分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海牙规则》生效后,对天下规模内构建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为焦点的国际商业新秩序爆发了起劲和深远的影响。全天下大大都的船公司都曾在自己提单的背面条款中载有注明本提单接纳《海牙规则》划定的主要条款,或者直接将《海牙规则》的划定转化为其提单的条款。
阻止现在,我国尚未加入该条约,但把它作为制订《海商法》及相关执法的主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接纳了这一条约的精神。以是,《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主要的国际条约。
由于在其时历史条件下,船东占有着国际海上货运市场的主导职位和航运手艺条件的限制决议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酷,《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接纳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更多的是维护承运人的利益,关于货主的;ぴ蛳喽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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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中与承运人责任相关的划定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时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的权力和宽免以及承运人的归责原则等划定,这些内容配合组成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系统。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即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和妥善治理货物的义务。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时代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时代,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认真的限期?煞治韵铝街郑
使用船上吊货装备装卸时,装货吊机的吊钩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即“钩至钩”;
使用岸上装备装卸时,装货港越过船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即“舷至舷”。
可是在实践中,较量常见的情形是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货物仍在承运人的认真下,则可按《海牙规则》第七条划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对此时代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另行约定。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该划定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一项很是主要的制度,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可以展望和盘算的规模内。这一制度是对承运人利益的一种;,目的是勉励海上运输业的生长。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共计17项,主要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大类,别的还包括一项特殊的免责事项。
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中最具代表性和特色的法定免责事项。
凭证第4条第2款第(a)项的划定,无论承运人照旧船舶,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职员,在驾驶船舶或治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推行义务“等缘故原由引起或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均可免去赔偿责任。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是指承运人一方无过失,详细划定如下: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现实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统治者某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无论由于任何缘故原由引起的局部或周全的歇工、关厂、歇工或限制事情;暴动和骚乱;托运人或货主、其署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可为;由于货物的固有弱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包装不当;标记不清或不当;救助或妄想救助海上性命或工业;虽恪尽职守亦不可发明的潜在弱点;
承运人免责条款第十六项:《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q)项:“非由于承运人的现实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署理人或雇佣职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缘故原由,可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认真举证,证实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现实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署理人或雇佣职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此划定明确指出援引该条款的人认真举证,但在后续现实操作中证实能够乐成完成举证是很是难题的事情。
5.索赔与诉讼时效
凭证运输条约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发明货损应连忙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署理人。若是货损不显着,则应于提货后三日内书面提交。
诉讼时效:“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形下都免去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诉讼时效是否会因提起仲裁而中止或中止,并没有响应划定,需要凭证法院地执法确定。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包管货物资料准确性;不私自托运危险品;包装和标记货物;真实申报货物性子和价值;对货方行为认真;通知货损货差和为磨练和清点货物提供便当。
7.减轻责任或增添权力的约定无效
凭证《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的划定,通常在本条约划定的基础上,减轻承运人责任或者增添其权力和宽免的约定,条款或协议,都是无效的。其目的就是要强制性地限制承运人滥用条约自由的权力为自己减轻责任和增添宽免权力。
8.适用规模
不适用租船条约,但提单若是是凭证租船条约签发的,则切合该条约的划定。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随着全球经济商业及航运业的生长,《海牙规则》中的某些划定已无法顺应现今天下的生长需求,亦无法知足航运不蓬勃的国家需要,但它已成为厥后所制订的各海上货物运输条约的基础和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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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长赐”号货轮苏伊士运河停留引发的司法问题剖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4日
2.张永坚:《国际海运条约》,执法出书社2018
3.吴焕宁,朱曾杰.国际海上运输三条约释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M].中国商务出书社,2007.